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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上限额提至2106元

[日期:2008-01-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记者昨日(22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近日根据我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据税法规定,调整提高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9.8万元调整提高至105321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由1949元/每月调整确定为2106元/每月。据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不超过《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月工资总额13%比例,缴存金额不超过2106元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怀今、卓立峰、罗健)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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