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均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均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钟政的虚假简历起了关键的作用,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这份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完全依照《合同法》,应当推倒重来,因为合同无效自始至终无效,双方应该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工资应当返还,所有的东西重新评价。基于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的考虑,《劳动合同法》第28条没有采纳该种意见,而是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钟政被解聘的当月的工资28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是钟政实施了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过错在钟政一方,该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该公司无义务向钟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钟政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还应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