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提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

[日期:2008-09-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南宁市就业工作的新突破,8月27日,南宁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在政策层面上进行创新,明确提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目标,加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投入,拓展政策扶持范围,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致力于实现劳动者素质就业。

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通知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在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再与改制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记者获悉,新文件调整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援助范围,增加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原国有企业身份人员,体现了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加大困难人员扶持力度

    据悉,以往的就业困难人员定位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持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南宁市储备了大量就业岗位,通过发挥“12333”就业援助呼叫系统以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匹配和推荐就业岗位,可以满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因此,南宁市适当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通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身有残疾人员、单亲家庭人员、夫妻双方下岗人员、双代下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企业复员退役转业军人中的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更多就业困难且家庭负担重的人员将享受到积极的就业政策。

    通知明确要求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匹配效率。也就是说,任何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到当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申请就业援助,工作人员将根据求职者具体情况,提供专门的就业援助,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记者获悉,通知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使公共就业服务更加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普遍需求,与现行政策相比,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实现了普惠化。

    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通知要求,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在行政村设立服务窗口,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通知明确对所有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将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以及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的有关职业(工种)。

    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南宁市也将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记者注意到,与《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相比,本通知增加了“登记失业人员”这一人群,享受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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