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勿入“招而不聘”陷阱

[日期:2009-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高温的天气没有阻挡大家的求职热情,追求高薪和理想职位的道路似乎永远没有尽头。正是这种求职热让一些人想方设法“淘金”,利用求职者缺少求职经验这一弊端大发招聘财,对求职者“招而不聘”,从而使求职者损失惨重。所以,求职路上,要知晓企业“招而不聘”的陷阱并做好预防。

  上岗前交培训费要慎重

  小司是去年的毕业生,经历了和同学们一样的“海投”简历后,一天他收到了一家企业的“回音”,笔试、面试,好不容易过了关,但是招聘企业却通知他要交1000元的培训费,招聘的负责人声称只有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

  “如果交了钱但是企业却以各种理由辞退我,那我这1000元钱不是打水漂了?”小司在咨询了同学和一些过来人之后,发现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求职经历。

  这样的上岗前先交培训费的招聘行为让很多求职者尤其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在大家的求职路上平添了一道求职障碍,容易使大家丧失求职信心。

  提防企业借故延长试用期

  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求职者在面对招聘企业的试用期要求时往往认为理所当然,以至于有些求职者工作一年还没有过企业的试用期这关,不仅薪酬很低,而且也不享受企业的一些福利待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初入职场的毕业生都有过类似的经历。一些求职者介绍说,有的企业在招聘网站上长年刊登招聘启事,由于应聘的人很多,如果求职者经受不了试用期很长这一考验自动离开,这样企业不仅节约了用人开支而且还实现了自我宣传的目的。

  求职也要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企业的招而不聘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正规的企业一般在员工上岗前会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但费用一般不会要求求职者承担。所以,提醒广大求职者在入职前还是要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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