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如何坐好试用期“冷板凳”

[日期:2009-07-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不论你是初涉职场的应届毕业生,还是跳槽的职场前辈,或许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面对新的工作环境与人际关系,冠上公司“新人”称谓,而且职场新人或将都要面对并度过这样一个时期——试用期。

  今年上半年的职场招聘高峰期刚刚过去,许多求职者都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岗位,开始新的职场生活。而今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何利用新法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试用期内新人如何才能更快地融入公司,公司制度里没有写明的“潜规则”该如何应对等,本周刊邀请了相关律师与精英HR一起讨论职场新人如何更好度过职场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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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试用期的期限

  把握法律底线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点评:(由旗峰律师事务所蒋四清律师点评,下同)由于在旧法未有对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惩处性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惯于将试用期约定为3至6个月,甚至是不定期的试用期。新法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由于试用期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是否约定以及约定多长时间,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约定,故劳动者应把握法律所规定的底线。

  2、关于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不做“杨白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点评:关于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正式用工期间的工资应保持怎样的比例问题,劳动法一直未有相关规定。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便借此盘剥劳动者,试用期待遇定得较低,将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此次在新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并不言明转正后的工资待遇,而只是告诉劳动者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对此,劳动者可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衡量自己的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同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是否低于东莞市目前实行的每月77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达不到,一方面可根据择高原则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差额部分50%~100%的赔偿金。

  3、试用期离职问题

  鱿鱼不能乱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点评: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现象,新法在第21条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样就可以从程序上遏制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随意解雇行为。

  作为劳动者,当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时,首先要看该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给自己;其次,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解雇自己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用人单位的解雇则属于违法解雇,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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