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求职需注意些什么?

[日期:2008-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期,大学毕业生纷纷走上社会开始求职,试用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一些不法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设陷阱。那么,毕业生该怎么规避试用期陷阱呢?

  陷阱一

  试用期未到莫名被炒

  试用期将要结束,毕业生却莫名被“炒”,这往往是他们遭遇的第一
个“陷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论是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为其工作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二

  试用期内无条件被炒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专横跋扈,毕业生中规中矩,却依然要面对“说炒就炒”的尴尬,这其实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陷阱三

  试用期变成“橡皮筋”

  为获得廉价劳动力,一些单位不停变更试用期长度,或提出续订试用期,这也是毕业生应小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陷阱四

  试用期内辞职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毕业生因对工作不满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者往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考察期限。虽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任何一方因不满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对新录用的员工执行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察期限。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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